台北區監理所表示,依「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」規定,機車之汽燃費逾繳納期限未滿1個月處新台幣300元罰鍰,逾繳納期限1個月以上處新臺幣600元罰鍰。
「未於2013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1014年5月31日繳納機車汽燃費」或「未於2014年開徵期且逾雙掛號限繳日期2015年3月2日繳納機車汽燃費」者之罰鍰處分書日前已寄發。
2016年4月30日前可持處分書至萊爾富、全家、統一、OK等超商或全國各地金融機構、郵局繳納。2016年5月1日以後只能在全國各金融機構或監理所站臨櫃繳納。
台北區監理所指出,自2013年實施免換行照政策,機車汽燃費比照汽車於7月開徵,經多重管道宣導及平信、郵簡、雙掛號通知,考量政策實施之過渡期,為減輕機車所有人名下多部機車、多筆欠費遭處多次罰鍰之負擔,特別將列於同1張催繳通知書內之欠費年度或車輛,合併處以1次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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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機車汽燃費逾期不繳開罰-04021760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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